华为诉争鸿蒙HongMeng商标一审被驳回
判决书(shū)显示,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,因不服国家(jiā)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商评字(zì)[2020]第333763号《关(guān)于第38684797号“鸿蒙HongMeng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》,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法院认为,诉争商标“鸿蒙HongMeng”,其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“鸿蒙”,两商标在文字构成、呼叫、含义等方面相近,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(shàng),易造成相关公(gōng)众混淆,从而对服(fú)务来源产生误认,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(zhǒng)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。
最终裁判结果为,驳回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。